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战略,拓展教师出国研修平台,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具有双语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出国研修,教师出国研修经历将作为今后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条 学校在师资培训经费中单独设立教师出国培训与研修资助基金,资助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学习培训或访问研修,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 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教师公费出国研修的类别分为:短期出国学习培训、普通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3种(不含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从事科研项目合作研究)。
第五条 短期出国学习培训一般为期不超过1个月;普通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高级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内费用自理。
第六条 出国培训或访问研修一般应选择教育部认可的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或专业应是该国家(学校)的强项。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 近2年己享受公费资助出国且为期半年以上者,以及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访学期间的国内访问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期间的博士后人员,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凡教师本人成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公派出国留学1年以上(含1年)项目,学校将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万元资助。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具有学成回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外语基础,且研修回国后能承担至少一门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任务。
3、在校工作满3年,且近3年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4、申请出国培训或访问研修的人员,外语须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通过国家(省)举办的出国留学外语考试(PETS5);
(2)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2年内有效);
(3)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相应语种);
(4)近10年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1年或连续工作1年以上;
(5)2年内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为中级班);
(6)TOFFEL/IELTS成绩达到90/6.0分及以上者;
(7)未达到上述外语要求者,由人事处组织参加学校或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班相关语种培训,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条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语言基础较好,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且需要加强语言实践经验培训的非英语专业教师,可申请参加短期出国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 普通访问学者出国研修选拔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重点学科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创新团队成员,学校扶持的新兴学科的学术骨干,各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及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主讲教师优先。
第十二条 高级访问学者出国研修选拔条件(符合第1项且符合2—4项中任意一项):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人文社科类可放宽至55周岁;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
3、“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井冈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省跨世纪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教学名师;
4、校聘首席教授(或资深教授)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成就和影响的知名专家。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选派计划。根据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学术梯队培养需要,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社科)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等单位共同制订出国研修资助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向全校公布选派计划。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师范大学教师公费出国研修申请表》,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科发展与师资培养的需要推荐研修人员,并对派出次序提出意见。推荐结果经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选拔。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的研修申请后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外语选拔考试,初步确定选拔人选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派出人选。学校同意派出后,人事处将结果告之学院及本人。
第十七条 研修单位的联系采取学校推荐、学院联系和个人自荐3种方式。学院应积极与国外相关大学或研究机构建立师资合作关系,为本院教职工的出国研修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已经联系到研修接受单位的出国研修人员,凭接受单位的邀请函与学校签订《江西师范大学公费出国研修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短期出国学习培训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访问学者出国研修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育国际合作与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出国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其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先预发70%,按期回校考核合格后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余额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承担出国研修人员办理出国手续的护照费、签证费和办理签证期间的一次往返旅费、出国前的语言培训费以及学校至国外目的地的一次往返交通费(限经济舱)。
第二十二条 出国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学校、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短期出国学习培训的,学校承担40%(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学院和个人共同承担。普通访问学者出国研修的,学校承担90%、学院承担10%。高级访问学者出国研修的,学校全额资助。资助额度根据出国时间长短和派出的国家或地区,由学校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审批核定,实行包干使用。资助经费在派出人员出国前预支总资助额度的80%,其余部分待派出人员回国后根据考核结果再予以支付。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批同意的出国研修人员应在2年内出国研修,超过2年未出国研修者,其资助名额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对出国研修人员实行“签约派出、协议管理、违约担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研修人员在出国研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各方面利益,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及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出国研修人员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一星期内应积极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学院和人事处取得联系,告之在国外期间的联系方式,定期(每个月)向所在学院汇报一次工作、学习等情况,学院将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须选听1—3门我校急需的、有利于今后学科发展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出国研修人员在出国研修期间其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出国研修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研修书面总结报告,在全校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且书面研修报告和学术报告的书面情况汇报应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有关学习情况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三十条 出国研修人员回校后1年内原则上应按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学科教学的需要为本科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和国外合作院校相应专业接轨课程。
第三十一条 对在国外研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出国研修人员,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出国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出国研修时间在1年以上的,研修结束后须增加学校服务期3年;研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之内的(含1年),须增加在学校服务期2年;研修时间在3个月之内的,须增加在学校服务期1年。如在出国研修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在原未满的服务期基础上按照以上年限累加服务期。
第三十三条 出国研修人员如违约,未完成服务期调离学校,其本人应承担责任,应在离校前偿还学校资助其出国研修的所有费用和出国期间学校支付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待遇,并向学校支付每年2万元的未满服务期损失补偿金。教职工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逾期未归的出国研修人员,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3个月,3个月后视为自动离职,学校将其档案转至社会人才服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