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考核工作,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业绩要求,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续聘、低聘、解聘、奖励、培训、晋升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校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业绩要求是学校对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业绩考核结果是各类岗位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聘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业绩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为方便操作,各类岗位人员业绩考核要求尽可能量化。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业绩要求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教学(研究)系列和非教学(非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各职级人员。
第五条 教学(研究)系列岗位人员应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并完成相应岗位最低工作量(具体见表1)。其中,以教学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科研工作量要求的50%可以用课堂教学工作量冲抵;以科研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课堂教学工作量要求的50%可以用科研工作量冲抵;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课堂教学工作量可以用科研工作量冲抵;以行政工作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各项工作量可减免40%。
第六条 教学(研究)系列各岗位业绩考核最低工作量要求(表1):
业绩要求 岗位职级 | 课堂教学工作量 | 科研工作量 | 总工作量 |
2级 | 150 | 300 | 800 |
3级 | 180 | 220 | 600 |
4级 | 180 | 180 | 460 |
5级 | 210 | 140 | 400 |
6级 | 210 | 120 | 370 |
7级 | 210 | 100 | 340 |
8—10级 | 210 | 40 | 280 |
11—13级 | 210 | | 230 |
第七条 7级及以上非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每年度须至少承担一门本(专)科课堂教学任务或研究生公共课课堂教学任务。
第八条 非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对其他非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作教学工作量的要求,但其应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并完成相应岗位最低科研工作量(表2):
业绩要求 岗位职级 | 科研工作量 |
4级 | 100 |
6级 | 60 |
7级 | 50 |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课堂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总工作量均以标准学时为考核计算单位。具体工作量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社科)处、教师教育处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核算。在同一聘期内,不同年度科研工作量可以冲抵。如科研工作量在聘期内第1、2年不满100%,但课堂教学工作量、总工作量均满100%,则当年度业绩考核暂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待补足科研成果后,视该年度业绩考核为合格,补发因此所扣相关待遇。待聘期结束前,如仍不能完成三年的科研工作量,则聘期年度科研工作量不满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确定。
第三章 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业绩要求
第十条 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业绩要求主要是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年度岗位责任目标落实措施及完成情况,对热点、难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成效,管理工作的创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实际成绩等。
第十一条 处级党政管理人员:主持负责本部门或学院党务、行政的全面或分管工作;拟定或审定本部门工作中的公文、规章制度、工作总结,撰写有一定水平或创新精神的研究报告、工作文稿、管理工作论文等。
第十二条 科级党政管理人员:负责或独立承担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热心服务;积极参加有关工作的调研,对本岗位的工作能够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和建议;独立完成文稿的起草、工作总结以及调查报告,管理工作论文的撰写工作。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岗位人员:承担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党务或行政一般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热心服务;主动配合本部门领导做好工作,积极参与文稿的起草和调查研究工作,独立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严格实行坐班制。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党政管理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学校对党政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通过实行考勤制度、巡查制度和投诉制度来实施。
第四章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业绩要求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业绩要求主要是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年度岗位责任目标落实措施及完成情况,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注重服务育人的实际成绩等。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须实行坐班制。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学校对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通过实行考勤制度、巡查制度和投诉制度来实施。
第五章 业绩考核结果的确定及使用
第十七条 业绩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各类岗位规定的工作量为最低考核标准,课堂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总工作量均达到规定工作量标准的,业绩考核可定为合格;课堂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均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标准,并且总工作量达到规定工作量标准的150%,业绩考核可定为优秀;课堂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总工作量中的有一项未达到规定工作量标准,但已达规定工作量标准的50%,业绩考核定为基本合格;课堂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总工作量中有一项未达规定工作量标准的50%,业绩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7级及以上非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当年度未承担本(专)科课堂教学任务或研究生公共课课堂教学任务,业绩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党政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办法采取独立、分类、立体三类考核结合,自我评价、他人评价和领导评价三部分评分来确定业绩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人员,方可在年度工作人员考核中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具备继续在本岗位受聘的资格;按规定享受全额绩效工资,薪级工资下一年正常晋升一级。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人员,学校还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具备继续在本岗位受聘的资格;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年度按80%发放;薪级工资次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当年度按50%发放;薪级工资次年不得晋升。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人员,学校将对其调整岗位,并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解聘、辞退。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如年度考核一次为“不合格”,一次为“基本合格”,则聘期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聘期内年度考核如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则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他情况聘期考核可定为“合格“等次。
第二十五条 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可续聘到原岗位或更高岗位;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下一聘期必须低聘,甚至解聘或调整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特设岗位人才的业绩考核要求按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或具体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制订本学院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员业绩考核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关各类岗位人员业绩考核要求与本要求内容不符的,按本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